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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牽一髮而動全身的發明人名單 從莫德納與NIH專利爭議談起 486 期

Author 作者 林殷如/專利師、群帆有限公司總經理。

近期臺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確診人數不斷升高,政府呼籲民眾應盡快接種疫苗,其中莫德納(Moderna)疫苗便是多數國人施打的疫苗之一。莫德納公司與其他參與疫苗競賽的大型知名製藥公司不同,它成立於2010年,在2020年COVID-19疫苗獲得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的緊急使用授權 (emergency use authorization,EUA)前,未有任何產品進入市場。

2015年,莫德納公司與隸屬於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NIH)的國家過敏和傳染病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Allergy and Infectious Diseases, NIAID)簽署一份進行基礎研究的合作研發協議,其中包含合作開發新疫苗。COVID-19疫情爆發後,莫德納公司與NIH便共同合作開發COVID-19疫苗,2020年時共同研發成功的疫苗稱為「NIH-莫德納COVID-19疫苗」,只是現今大家習慣通稱為「莫德納疫苗」。

莫德納與NIH的發明人名單爭議浮上檯面

去(2021)年11月9日《紐約時報》(The New York Times)報導指出,莫德納公司與美國政府在疫苗專利權上意見分歧,NIH不同意莫德納公司在疫苗關鍵組成物的專利申請案中,僅列莫德納公司的科學家作為發明人,排除了參與研究的NIH三位科學家。

《紐約時報》所提的申請案應是US17/000,215專利申請案(以下簡稱為'215專利申請案),此'215專利申請案於2020年8月21日申請,於去年7月29日早期公開。據報導指出,NIH已與莫德納公司進行一年多的談判,試圖將NIH三位科學家同時列為'215專利申請案的發明人,但談判一直未有共識。

令NIH驚訝的是,莫德納公司還曾於2020年7月28日向美國專利局提交一份聲明文件,該聲明文件中明確寫出,疫苗研究的過程中雖與NIH三位科學家有所合作,但莫德納公司基於誠信原則(good-faith),認為NIH的三位科學家並未共同發明出'215專利申請案的mRNA序列與其組成物。

此消息見報的隔幾天,去年11月11日,NIH的領導人告知媒體,他們考慮將此發明人名單爭議告上法院。去年11月12日,莫德納公司在社交媒體推特(Twitter)為其立場進行辯護,寫道「某人是與我們COVID-19疫苗有關的一件專利申請案的發明人,但這並非意味著,與此疫苗有關的每一個專利申請案,他都是發明人」。同時又寫道「此mRNA序列是莫德納公司科學家利用莫德納公司的技術自行篩選出來的,未透過NIH科學家的協助,且NIH科學家直至專利申請後才得知此mRNA序列」。

讀者看到這裡,應該已產生幾個疑惑,以下整理成三個主要的問題做討論:
疑惑一:明明是爭取專利權,為何NIH卻是爭取將其科學家列為發明人?
疑惑二:為何NIH要爭取專利權?
疑惑三:連美國政府機構與民間企業合作都會有發明人爭議?那麼臺灣產官學研間合作如此密切,該如何避免爭議呢?

首先,先說明一下此專利申請案目前的狀況,此專利申請案尚未獲准,意即尚未取得專利權,因此NIH爭取的是「以後可能取得的專利權」。以下為方便說明,將「以後可能取得的專利權」略稱為「專利權」。讓我們先從疑惑一來了解此爭議的緣由。

疑惑一∶明明是爭取專利權,為何NIH卻是爭取將其科學家列為發明人?

NIH為何要爭取將他們單位的三位科學家列為發明人呢?從專利法角度而言,除有特別規定或另有約定,否則發明人擁有申請專利的權利,意即「專利申請權」,倘若該專利申請案獲准即取得「專利權」。在通常的情況下,發明人為「專利申請權人」,取得專利後成為「專利權人」。倘若發明人不只一人,則這些發明人稱為「共同發明人」、「專利申請權共有人」,以及「專利權共有人」。

發明人指的是實際進行發明研究的人,也就是對發明構思產生貢獻的人。因此,僅執行實驗/指令,或對該專利申請案的發明構思沒有貢獻的人,無法列為發明人。

'215專利申請案的發明構思在於「mRNA序列」本身,這次事件最大的爭議點在於,NIH三位科學家顯然對莫德納疫苗的「整體研究」有做出貢獻,但NIH三位科學家於篩選疫苗中最重要的mRNA序列的發明構思是否也做出貢獻?如果有則應列為'215專利申請案的共同發明人;但倘若如莫德納公司在推特中所言,此mRNA序列是莫德納公司的科學家,利用莫德納公司的技術自行篩選出來的,且NIH三位科學家直到專利申請後才得知此mRNA序列,則莫德納公司僅列自家科學家作為發明人並無錯誤。

而莫德納科學家與NIH科學家分別受僱於莫德納與NIH,主要工作項目為進行科學研究,因此通常都會以契約約定其研究成果歸屬於雇主所有,意即分別歸屬於莫德納公司與NIH所有。倘若NIH成功爭取讓NIH三位科學家列為共同發明人,那麼NIH及莫德納公司即為專利申請權共有人,日後若取得專利權,則此專利權就會是為NIH與莫德納公司共有。因此接下來讓我們看看疑惑二。

一項專利的「發明人」申請專利後,就成為「專利申請權人」,待專利獲准後則成為「專利權人」。

疑惑二∶為何NIH要爭取專利權?

專利權是一種排他權,在專利權有效期間,專有排除他人實施其專利之權。簡言之,若非經過專利權人的同意,其他人不能實施其發明,而專利權人本身並不在排除的範圍內。倘若NIH成功爭取成為'215專利申請案的專利權共有人之一,則美國政府實施該發明無須經過莫德納公司的同意。

NIH並非疫苗廠,理論上NIH不會自己實施該發明,但NIH若能爭取到專利權,則能對經濟價值極高的莫德納疫苗進行分潤。另一方面,美國政府一直飽受對低收入國家無法提供足量疫苗的輿論批評,倘若NIH為共同專利權人,根據美國專利法,NIH背後的美國政府即擁有將此專利「非專屬授權」給其他疫苗廠去大量製造疫苗的權利,意即並非僅有莫德納公司能決定要授權給哪些藥廠去實施此專利的權利,美國政府也有著同樣的權利。讓我們往下討論疑惑三。

(123RF)

疑惑三∶連美國政府機構與民間企業合作都會有發明人爭議?那麼臺灣產官學研間合作如此密切,該如何避免爭議呢?

正因為哪些人對專利案的發明構思產生貢獻是一個難以釐清的問題,因此發明人名單經常是專利申請案的爭議所在,甚至是專利訴訟裡經常進行攻防的爭點。避免此爭議的最佳方式是研發單位(即僱主)與其受僱人訂立契約,約定受僱人在僱傭關係中所完成的工作成果歸僱主所有,且各合作單位在進行合作之前,將往後產出的研發成果、專利申請權、專利權以訂立契約的方式進行約定。

專利申請案的發明人名單應當仔細考量

在臺灣,許多研究人員會將其研發成果申請專利並發表於學術期刊,有時基於人情義理的考量,學術期刊中所列出的作者名單非常長。然而,專利申請案中的發明人名單牽動著往後的專利申請權以及專利權的權利分配,甚至在美國專利案中倘若發明人登載不實,也可能導致該專利權無效,不可不慎。

後記

若讀者問我,我相信關鍵mRNA序列是莫德納公司科學家自行篩選出的嗎?身為一名生醫領域的專利從業者,我個人認為mRNA序列由莫德納公司科學家自行篩選出的可能性很高。研發疫苗的過程需要許多技術的支持,而一家疫苗公司應當十分清楚自己公司最核心的技術是什麼,以及為了達成該核心技術而必須發展的輔助技術是什麼。輔助技術可以與其他研發單位合作,甚至共同申請專利,但核心技術必須掌握在自家公司手裡,讓公司成為專利申請案中的唯一申請人,進而成為唯一的專利權人,如此一來才能自己掌握公司的發展方向,不受其他單位左右。

不僅是需要龐大資金或技術挹注的生醫領域應當仔細區分出核心技術與輔助技術,每一個領域的研發公司都需要在一開始制定研發策略時就關注這個議題。否則一旦核心技術的專利權與其他單位共有,往後公司發展時就如同脖子上被架了一把刀,有太多的身不由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