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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基地臺設置為何困難重重? 「愛之適以害之」的科技法規
47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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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基興/環保署「非游離輻射預警機制風險評估小組」前主席
2016年2月6日,臺南永康大地震,維冠大樓倒塌,瓦礫下兩姊妹以手機求救。當時若無基地臺相助,則援救無望。基地臺可隨時傳遞求救訊息,為民眾緊急狀下救命的守護者。
但在臺灣,基地臺設置卻遭受諸多反對。
立委教授帶頭反對基地臺
去(2020)年8月,一向反對電磁波的C立委召開記者會,要求拆遷臺東海端鄉霧鹿基地臺,主張其致癌。她缺乏電磁波的基礎知識,例如光是一種電磁波,比手機基地臺的電磁波強約50萬倍,而我們每個人均生活在光之中,也不怕光;遷遠基地臺只是使得電磁波劑量更大、訊號更差或甚至沒有。C立委在記者會上聲稱:「基地臺電磁波為2B可能致癌物。」但實情是,2011年5月,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的下屬單位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 IARC)曾將基地臺電磁波列為2B可能致癌物,而在同年的6月,世界衛生組織即發布第193號文件,聲明電磁波無害。
還有一些老師鼓吹類似的觀念,例如,臺師大地理系W教授,在2013年11月22日,為文〈危機四伏的4G時代,天黑黑,人心更黑〉主張電信業者「運用訴訟來癱瘓任何求償的官司。⋯⋯長期、連續、近距離暴露在高功率的電磁波範圍內當然有害人體。」
實情是,一般使用的電信,其電磁波功率很低。
WHO對於基地臺電磁波的聲明
2006年,世界衛生組織發布第304號文件〈基地臺及無線技術〉即聲明,基地臺產生的射頻信號,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短期或長期的負面影響。在公共地區(包括學校和醫院),基地臺造成的射頻暴露值,通常只有國際標準的數千分之一。
2013年9月20日,世界衛生組織發布〈手機與基地臺有何健康風險?〉指出,諸如來自基地臺射頻等環境中的暴露,並沒增加罹患癌症或任何其它疾病的風險。倒是開車時使用手機(無論是手持或「免持」手機),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可能約增3∼4倍。2015年,世界衛生組織聲明:「目前的證據沒有確認低強度(低於當前的國際安全標準)電磁場的照射,會有任何不良的健康後果。」
忙碌的世衛,一再的聲明電信電磁波無害,為何反電磁波者堅持自己才對呢?世界衛生組織電磁計畫前主席雷帕丘立(Michael Repocholi )在拙著《電磁恐慌》序,提到一些臺灣科學家跟隨激進分子的主張,而不聽世界衛生組織的專業意見,諸如在國際規範下,電磁波不傷人。
蹩腳的法規限制基地臺設置基地臺不但無害,而且救人無數,在現階段的法規之下,卻頗受歧視,設置困難、過程冗長。
2013年11月26日,立委修改現行《電信法》第32條第4項規定,因家長擔心影響高中職以下學生健康,新增高中(職)以下學校得不同意設置室外基地臺。
其實,高中職等學校不准建設基地臺,只是使得以手機通訊的師生,受到更多量的電磁波,而非更少。家長與立委均不解「越缺基地臺,信號就需越強」,又不諮詢專家,才會修法。誤以為拆臺是護衛學生,其實若電磁波真會傷人,則「愛之適以害之」。
當前,設立基地臺相當麻煩,相關條文相當繁瑣:
《電信法》第33條第2與3項: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無線電通信工程之需要,得有償使用私有建築物,設置無線電臺。前項使用之建築物如為公寓大廈,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款: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臺基地臺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因此,法規要求需要照顧各該利害關係人的意見,避免以多數決方式強行通過設置強波發射設備,因而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結果是,縱使區權會、管委會同意電信業者可以在大廈頂樓架設無線基地臺,頂樓住戶仍可拒絕。亦即,電信業者必須接連奮鬥,取得區權會、管委會、頂樓住戶同意,才能合法的在公寓或大廈頂樓架設電信基地臺。
在現行法規之下,基地臺設置「舉步維艱」卻又面臨諸多要求。民眾付費與立委辦事而要求通訊順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要求訊號要夠;各家電信業者老闆更要求能通,也注重「和氣生財」(減少客訴與損失等)。因此,設置基地臺的工程師需使盡十八般武藝,到處磕頭或甚「遊走法律邊緣」實在可憐,常需拜託住戶接受架設,也常遇設臺遭拒或有臺遭拆。反基地臺者不滿的「黑臺」,主要來自工程師的「絕境求生」:本可光明正大地設臺,卻因無理反對而需「變通」。這是社會上久存的難題,但缺乏公權力支持。
使用手機通訊,需要基地臺搭配提供訊號。立委與官員均視為不可或缺,但部份立委卻只會拆臺或增加設臺的法規門檻;官員則推得乾淨。美國有相關法規保護基地臺,包括各州不能以射頻的「環境效應」(健康等)而管制基地臺。我國相關的公權力何在?對於此類爭議,交通部曾函文各機關所附註之協議規定第八條:「如因基地臺架設致產生抗爭時,乙方(即電信業者)需負責協調處理,如無法妥善處理,甲方(即設置機關)得要求乙方中止契約,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已繳租金並不得要求返還。」然而,業者哪來公信力與公權力處理呢?這可說是官員無能與打太極拳的範例。
於政府機關設置基地臺亦受阻
交通部曾發文各政府機關,要求為民表率提供行動電話基地臺共構場所。但績效不彰。2013年8月1日,公視報導,因民眾對電磁波的疑慮,一年至少有600個基地臺被拆除。如果強制執行「開放公家單位設置基地臺」,將有助於改善通訊。但現階段基地臺在公有建物的占有率並不高。共計681個潛在的可設置地點,只有2%設立,且此2%的一半以上,屬於交通部,也就是負責宣導建設基地臺的機關。其他單位則藉口百出,例如,國家公園說「為免影響自然環境」,警察局說「擔心影響警民和諧」。
《電信法》第32條規定,公家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設置基地臺。但「無正當理由」反而成為問題所在,許多單位胡亂找理由,「正當理由」最後成為公家機關不同意設基地臺的擋箭牌。例如,即使警察機關因無線警用電話、防空警報設備,原本就設有更強力基地臺(相較於商用基地臺),但警政單位均不贊同設基地臺的提議。
2013年,行政院訂定辦法,將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推動公有建物及土地設置基地臺的績效,納入行政院「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及資通訊等相關經費補助或分配的審核指標。至今,助益不大。
借鏡日本,成立「國家電磁波溝通中心」
居禮夫人指出:「要理解生活中的事物,而非害怕。理解更多則害怕就更少。」國人需瞭解電磁波,而非恐慌而排斥。
電磁波議題「撕裂」社會,因反對與贊成此起彼落,例如,2012年,金門金湖鎮民眾抗爭基地臺;2016年,《金門日報》指出收訊差,造成生活品質嚴重受損。
不幸地,我國無力解決此難題。且看東瀛:日本電磁場情報中心(Japan EMF Information Center, JEIC)成立於2008年,提供最新與正確的電磁場資訊。中心主任大久保千代次(Chiyoji Ohkubo)告訴筆者甚多其作為,包括若遇抗爭,他們就出面溝通,大致上,均順利解決。日本早知設立專業組織溝通的重要性,運作多年來,其績效也獲肯定。
筆者多次建議成立「國家電磁波溝通中心」,集合專家與傳承經驗,努力解決此問題,可惜,一次會議後就沒下文。令人興嘆「無力可回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