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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探討國家太空法立法與臺灣太空的未來發展 462 期

Author 作者 吳宗信/交通大學前瞻火箭研究中心主任、機械工程學系特聘教授。
最近,因為一家民營太空科技公司要進行火箭試射,發現除了發射場土地使用的問題外,也意識到臺灣發射火箭竟無法可管。想要用現行法律來規範此一太空活動,都會遭遇到有所不足或甚至窒礙難行的地方,這更顯現出臺灣有關太空法立法議題的重要性與迫切性。

臺灣太空計畫30年 相關立法卻還在新手階段?

臺灣自1991年開始展開第一期國家太空計畫至今已將近30年,在科技發展為主的情形下,有關「國家太空法」的議題一直沒有受到太多關注。直到2013年,前文化部長、時任立委鄭麗君要求國科會(現科技部)針對國內缺乏太空法、太空政策等相關研究提出報告,國家太空中心才委託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黃居正執行相關研究。

國家太空法的立法並不是一個全新的議題,早在人類進入太空時代之初,一些國家就開始制定了相關法規。到目前為止,全球超過30個國家已經或正在制定各式符合自己國家需求的太空法規,先進太空國家,如美國、日本與法國已建立自己的太空法體制,一些新興太空國家,如南韓、印尼以及菲律賓等國也不落人後。與其它國家相比,臺灣在國家太空法的進展,確實是相對落後。

國家太空法的類型與立法目的

各國的國家太空法型態不一而足,但是大體上來說可以歸納分成「基本法、活動法與組織法」三種類型。

基本法主要針對一個國家在太空發展的原則性以及架構性,以日本的「宇宙基本法」為代表;在活動法方面,主要是各國進行太空活動,特別是衛星發射的相關規範以及損害賠償規定,如美國的「商業太空發射法(Commercial Space Launch Act )」以及紐西蘭的「外太空與高空活動法案(Outer Space and High-altitude Activities Bill)」; 而組織法,則主要賦予太空組織的法源依據明定其職權等,如加拿大的「加拿大太空署法案(Canadian Space Agency Act)」與義大利的「義大利太空署設置條例(Law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talian Space agency)」等。當然也有國家進行綜合性的立法,像是韓國的「太空發展推動法 (Space Development Promotion Act)」。


綜觀各國制定國家太空法的目的,不外乎以下幾點:

宣示政府與私人的太空活動遵循國際太空法的規範

為維護全人類在外太空的共同利益,聯合國在1967年開始陸續訂定五部國際太空法,首先是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包括月球與其它天體活動)所應遵守原則的條約,又稱「外太空條約(Outer Space Treaty)」,該條約僅有17個條文,卻是所有國際太空法的基礎,宣示了人類太空活動的基本原則(表一)。而國家制定國家太空法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對國際宣示該國不論是政府或是私人的太空活動,都將依循國際太空法的規範。

建立國家在商業∕民用太空活動法律的確定性與可預見性

太空活動(特別是火箭發射)具備一定的風險性,對此,國家或商業活動需要有一套遊戲規則來規範。透過國家太空法的立法可降低法律的不確定性,有助於相關產業的良性發展。

 

表一:人類太空活動的基本原則範疇。

臺灣需要怎樣的國家太空法?

考量臺灣太空發展的現況與未來發展性,筆者認為臺灣的國家太空法應至少處理以下三個部分:

完備臺灣各級太空組織

 
一般而言,太空組織可以分成負責擬定國家太空政策、太空計畫以及協調各個與太空相關部會的決策組織,負責管理各項太空活動,包括衛星發射、衛星登記的管理組織以及負責各項太空科技研發的科研組織。

目前,臺灣只有國家太空中心負責衛星研製,而沒有太空管理組職以及明確的太空決策機構。太空領域不僅只有技術的發展,也包含國防國安、經濟發展、外交合作等事務,以上種種事務都不是單一部會可以處理的。因此未來的國家太空法應明訂一個具備跨部會的太空決策組織,整合國內各項太空資源,以發揮最大的戰力支撐國內的各項發展。另外,也要確認一個單位作為太空活動的管理機構,以避免現階段國內火箭發射等太空活動三不管或是互推皮球的局面。

健全太空活動相關規範

 
太空活動包含衛星發射載具、高高度(high altitude)探空火箭或衛星發射等。對此,除了需要依據「登記公約」的精神建立一套國家登記制度外,由於衛星發射載具以及探空火箭發射具備一定風險,為了保障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同時兼顧國內太空火箭事業的發展,發射前的備便(readiness)技術審查,發射時的安全程序與發射場管制措施,以及發射後若發生事故的調查工作、相關損害賠償等皆應到位。而以上工作,皆需要在未來的國家太空法制定相關規範。

完善太空產業發展環境

 
太空科技具備軍民兩用的特性,所以許多國家皆視太空產業是一個國家重要的戰略產業。唯太空產品,不論是衛星、火箭或是其元件,從開發到最後商品化的研製週期長。此外,由於當中倚重系統工程的實踐,重視可靠度與成功經驗(heritage),需要資本與技術密集的投入,且有許多失敗的風險,所以進入門檻高,但是一旦成功進入,附加價值極高。為鼓勵民間廠商或是新創廠家投入太空產業的發展,未來的國家太空法也應效仿「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精神,包含各項鼓勵或獎補助措施的規定,以進一步促進臺灣太空產業的發展。

結語

有關臺灣「國家太空法」立法的進度,據聞目前立法委員蘇巧慧已經提出「太空發展法」的版本,唯行政部門遲遲沒有提出相關版本。期待行政院能儘快主動提出太空活動法等相關草案,讓臺灣加速完成國家太空法的立法程序,為太空發展奠定可長可久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