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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5期-選舉攻防(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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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3選區如何產生?又該怎麼劃分才公平?
635 期
Author 作者
王保鍵/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系教授,兼語言平等及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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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區」是指由一定數量的選民投票產生特定當選人的區域。當一個選區需要產生兩位以上的當選人時,如何劃分選區就相當重要。
►各國的選區劃分方式都有所不同,例如美國有傳統的選區劃分原則,以及禁止有利或不利於特定政黨或候選人的新興標準。
►選區的劃分會定期被重新檢討,例如臺灣的立法委員選區每十年會重新檢討一次。
臺灣在今(2022)年11 月26 日將進行「九合一選舉」投票,不過究竟什麼是「九合一選舉」?基本上,民主政治強調統治者的產生經由被治者(人民)的同意,此同意的過程及方式,就是選舉。而臺灣的民選公職人員,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分成兩種類型,如表一。
眼尖的讀者可能會發現表一的類型二中,似乎缺少了村(里)長?其實這是因為村(里)長的屬性較為特別。基本上,村(里)長屬於行政體系,必須依《地方制度法》第59 條第1 項規定,受鄉(鎮、市、區)長的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但村(里)長又像民意代表,連選得連任且無屆次限制,因此常常會讓一般人誤以為村(里)長是民意代表。
此外,在臺灣所有選舉中,可依法出現「官派」者也僅在村(里)長選舉才有可能發生。也就是說,依照《地方制度法》第59 條第2 項規定,村(里)長選舉經二次受理候選人登記但卻沒有人申請時,可以由鄉(鎮、市、區)公所以該村(里)中具有村(里)長候選人資格的村(里)民挑選聘用。綜合以上的規定來看,村(里)長為民選公職人員但非民意代表,必須承擔一定的行政職能。
臺灣早期的各種選舉採分別辦理,所以幾乎可說是年年有選舉。直到2010 年修正《地方制度法》,增訂第83 條之1 並推動「簡併選舉」的政策,才將所有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改為同日舉行。因此,今年年底所進行九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便是一般我們常聽到的「九合一選舉」。
民意代表選舉的選區怎麼劃分?
選舉制度的設計涉及應選名額、投票制度、選區劃分等層次。其中「選舉區」(選區)是候選人與選民之間進行政治契約的場域,也就是指由一定數量的選民投票,並產生特定當選人的區域。行政首長、村(里)長的選舉為單一席位選舉(應選名額為一人),以各行政區域為選區,因此沒有另行劃分選區的必要。而民意代表的選舉為多席位的選舉(一選區可產生兩人以上當選人),因此是否劃分選區、如何劃分選區,都會受投票制度的影響。
以立法院立法委員為例,根據臺灣《憲法增修條文》第4 條,將立法委員113 人分為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縣市選出)73 人、原住民立法委員(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6 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34 人。其中,原住民立法委員採「多席次當選」,以全國為選區;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採「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由獲得5%以上政黨選舉票的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因此不用劃分選區。
至於區域立法委員,就要先看看各直轄市、縣(市)獲得分配的應選名額,再決定是否劃分出選區。……【更多內容請閱讀科學月刊第635期】
表一|臺灣選舉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