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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1遇到「把關者」涉嫌剽竊時 439 期

Author 作者 廖運範/長庚大學特聘講座教授、中央研究院院士
2018年4月12日,在巴黎舉行的歐洲肝臟學會(EASL)之「教育課程」中,與會同仁用手機拍下J Hepatology共同主編(co-editor)B教授演講用之卡通圖解,竟與我們之前被B教授所退之稿件中的附圖神似,當下即警覺到這是「剽竊(plagiarism)」(「美國研究倫理局」對該詞之定義見表一)。我們懷疑這是一起期刊主編之剽竊行為,而「剽竊」發生在一般的研究者之間已經很嚴重,若是期刊編輯剽竊被退稿的文章更不得了!為杜絕後患不容鄉愿姑息,明知「吹哨者」(揭發者)難為,我們還是開始了揭發剽竊者的努力。
 

肝臟學界著名期刊背景說明


現代醫學源起歐洲,肝臟學亦然,根基深厚巍為正統。即便是美國肝臟學會(AASLD),也是由躲避希特勒毒手從奧地利流亡美國、世稱「現代肝臟病學之父」的波普爾(Hans Popper)號召組織的。1950年美國肝臟學會正式成立,拜科技進步、尤其分子生物學興起之賜,該學會在1980年代的學術地位已後來居上超越歐洲肝臟學會,其在1981年所創的期刊Hepatology,亦成為全球該學門閱讀、投稿的首選,該期刊於2016年的影響係數(impact factor, IF)就超過13。
 
歐洲肝臟學會則是在1966年成立,並於1985年創立J Hepatology,苦苦追趕Hepatology,不過直到2013年其影響係數才終於超過10,其後雖然於2016年突破了12,但仍比Hepatology稍遜。此外,美國超過70年歷史的消化醫學(含肝臟學)期刊Gastroenterology在2016年的影響係數高於18,雖然被上述二本肝臟學期刊搶走了不少頂級論文,但仍然是肝臟學者投稿的首選之一。筆者在Hepatology與J Hepatology創刊年起有不少論文發表於其上,也曾列名為這兩本期刊的編委,更擔任過J Hepatology的副主編,亦曾獲頒歐洲肝臟學會國際肯定獎,因此對J Hepatology自然有特別的親切感。
 

剽竊事件的學術背景  

慢性B型肝炎急性發作


「慢性B型肝炎病毒(HBV)感染」是一個漫長的起伏病程,「起伏」則是肇因於肝細胞、B型肝炎病毒與病人免疫細胞之間互動的結果。肝細胞被破壞的指數(以細胞內代謝胺基酸的酵素ALT為代表)上升,是由於HBV數量增加之後,引起了病人的免疫細胞去攻擊表現HBV抗原的肝細胞,因而造成肝細胞凋亡、內容物釋出所致;ALT越高表示免疫反應越強,若ALT超過正常上限的5倍以上,臨床上則稱為「急性發作」。這種反應可說是「雙面刃」的免疫清除,雖然一刃壓制了肝炎病毒(免疫清除),但另一刃則破壞了肝細胞。
 
過去筆者於臺大隨著宋瑞樓院士從事研究工作時,就發現慢性B型肝炎病人常突然發生「急性肝炎樣發作」,此發現於1974年3月在國際肝炎研討會發表。不過當時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後來這個課題就成為筆者在長庚團隊中的研究主軸,並改以「急性發作」稱之。
 
1980年代起此現象的關鍵生物標記(biomarker)為血清HBV DNA定量,其代表HBV複製的量;2010年起增加HBV表面抗原(HBsAg)定量,此指標可被用以代表HBV感染的肝細胞數目之多寡,而且費用僅是前者的1∕5而已。HBsAg在HBV複製停止後仍能測出,就好比是HBV的火種,火種越大越可能復燃成肝炎、越少則越可能熄滅,即HBsAg消失,臨床上的意義就幾乎等同於痊癒。在我們近年的研究中,發現「急性發作」時ALT上升到頂點之前,HBsAg就已升到頂點然後又開始下降的病人,其後續病程良好,ALT從此恢復正常,可說是「有效」之免疫清除;反之,HBsAg的量若上升或居高不降,則是「無效」的免疫清除,後續病程不佳,甚至可能暴衝為肝衰竭、肝昏迷。
 
此新發現我們曾在2014年的J Hepatology「綜述」中提出,但若追溯起「急性發作」這個主題最原創的發現,則是當年宋瑞樓院士領導的研究,發表在1974年國際肝炎研討會的會刊(proceedings)之論文,迄今此文還在學術演講或論文中被引用。由此觀之,臺大校長選舉時所爭論的學術會議之論文算不算是公開發表之論文,答案很顯然,是。
 

B型肝炎治療新課題

慢性B型肝炎口服抗病毒藥自1998年迄今,雖進步到抑制HBV力強又幾無副作用的兩個首選藥,但仍無法像C型肝炎口服抗病毒藥那樣,可在幾個月的治療後就痊癒,只能控制病情、減少惡化。透過數學模式推算,要達到「HBsAg消失」這個近乎痊癒的目標,需用藥30~50年,因此大多數專家主張終身服藥或到「HBsAg消失」為止。但B型肝炎強國臺灣主導、筆者主筆的「亞太肝臟研究學會治療指引」,基於停藥後只有40~50%的復發率、30~40%需再投藥的研究,早在2005年起就建議可考慮停藥。
 
美國與歐洲肝臟學會之前雖然一直反對,但到了2016年起也跟進考慮停藥的作法。轉折點主要是希臘大老級教授海德茲亞尼斯(Hadziyannis)於2012年的報告中指出,33位臨床實驗結束後停藥的病人,大多復發但未經治療,不過5年內HBsAg消失率高達39%。2017年B教授在J Hepatology發表48位病人的雙盲對照試驗和長庚在J Hepatology發表691人的大型研究,分別證明停藥後不復發和復發但可不治療者這兩類病人的HBsAg消失率大增。因此停藥後如何決定急性發作是「好」的(所以不必或不要太早再投藥,以增加HBsAg消失機會)還是「壞」的(不能太慢給藥,以免肝炎失控危害安全),遂成為最熱門的研究課題。
 

提出解決方案卻被退稿

筆者認為停藥後的急性發作應與前述2014年J Hepatology發表的自發急性發作類似,會有後果「良好」與「不佳」二種HBsAg變化,且在二位停藥後急性發作病人得到證實,因此我們馬上將此解決方案寫成「證明概念的病例報告」,於2018年1月23日投稿J Hepatology。
 
投稿後,主編J先交共同主編B、再交副主編C負責,經兩位外部專家審稿,2月19日接到C、B、J共同具名的審稿結果,將我們的論文退稿。不過在退稿函中看不出有明顯的退稿理由,由此我們開始懷疑,看過原稿的這幾位同領域專家,會不會依樣畫葫蘆、甚至造假以搶先在被退稿的長庚團隊之前發表?為保險起見,於是我們將文章稍做修飾,三天後改投稿Gastroenterology。該刊主編對我們的研究表達了高度興趣,邀請在修短文章但可附圖的條件下,在該刊的「函致編者」欄發表。我們為了盡速「留下證據」,雖稍覺委曲但仍馬上同意,因此該文於3月12日接受刊登上線(Gastroenterology 2018;154:2280-2281)。
 
上線後,這個「證據」果真派上用場了!
 

揭發與調查


今(2018年)4月發現被剽竊後,我們先查看歐洲肝臟學會「教育課程」的講義集(syllabus),該集的截稿日期為2017年12月31日,當時B教授在講義集內並沒有提到類似的解決方案;再查我們被Hepatology接受的論文,另一位專家與B合寫的評論(editorial)在2018年1月12日交稿時也還沒有提到解決方案,因此我們很難相信B能在1月12日到23日看到長庚報告之間的12天內頓悟,得以在4月的演講中提出與我們雷同的、「屬於他們自己」所發想出來的解決方案。
 
蒐集了這些證據之後,筆者詳述始末請教相識的J Hepatology二任前主編和三位其他期刊副主編,這幾位肝病專家均認為B教授很可能剽竊我們的結果,建議筆者先請現任主編處理,母語為英文的L教授更主動幫筆者修飾投訴書的英文,D教授則主動告知他是歐洲肝臟學會倫理委員會主席,必要時請委員會看能不能處理。
 
我們將相關資料給J Hepatology主編J教授後,第二天他就附上B教授的答辯,表示已徵詢幾位專家「確定沒有違反主編倫理的證據」結案。這就是「內部調查」,這和臺大校長牽涉論文造假,卻由臺大自己成立的委員會調查如出一轍。因此筆者在隔天附上原投訴資料,函送歐洲肝臟學會倫理委員會主席D教授,副本送主編J及歐洲肝臟學會秘書長K。20天後接到給筆者、B、J和K四人的調查報告,內容包括背景說明、投訴內容、主編J的快速回應、委員會的評估、B教授詢答、委員會的分析判斷和結論,共七部份長達A4紙七頁。
 
委員會以「根據一個病例報告提出的概念(concept)指控剽竊(alleged plagiarism)」詢問幾位該領域專家的意見,也詳讀歐洲肝臟學會大會發表的相關論文,特別是教育課程講義集內相關主題的其他報告,並直接詢問B教授,比對B教授演講用及發表過的圖和我們剛發表的圖,最後評估的結果認定發表在Gastroenterology的圖文確有創新發現,但尚屬初步結果有待討論和進一步研究,因此B教授演講中的圖∕圖說「並不構成已發現的突破性知識概念之竊用 (“does not a priori constitute intellectual theft of a ground breaking intellectual concept”)」。此外,委員會還提出一些枝節小問題,並指出我們對兩種不同的HBsAg變化機制只提出「假說」但尚未驗證,不足以應用在臨床上等。總之,因這些未解的問題,認為我們只算是概念性、推測性的發現,間接地影響到「剽竊」指控的成立。
 
委員會在報告中作成幾個重要的結論:
 
  1. 投訴者的新觀念、新數據已獲Gastroenterology刊登,其credit已得以確保。
  2. 委員會難以否定B教授同時也有類似的構想,但他的確看過投訴者的論文,因此也難以分辯他演講的內容是否把退稿中的構想混在他的想法裏。
  3. 沒有證據顯示B教授犯了嚴重的「利益衝突」(conflict of interest)以致於影響到長庚團隊的credit。
  4. B教授在演講中是否該提到長庚的初步報告乃主觀問題,B教授受質疑的圖頂多是不小心犯了科學上的「不禮貌(discourtesy)」,未必就是不符倫理的不端(misconduct)。
  5.  
  6. 此事不見得是本委員會的業務,但為了維護J Hepatology的聲譽,本會只能不計毀譽做公正的調查與判斷,謹慎地避免誤判而誤衊了被指控者,影響了歐洲肝臟學會和J Hepatology的名譽。
總之,委員們認為學術不端並未發生,但提醒歐洲肝臟學會大會的參與者在「揭露和歸功」(disclosure and acknowledgement)方面不要犯錯而遭人譴責,也呼籲J Hepatology的監督單位擬定與上述相關的注意事項給將來受邀的演講者,J Hepatology也必須確保所有投稿論文視為需要保密的資訊。
 

調查嚴謹可佩,但吹哨者有話要說!

對委員會調查報告


委員會顯然用嚴正的態度、快速而詳盡的調查、討論,得出這份報告,用字遣詞非常小心(用了不少艱澀的字、語),值得尊敬與感謝,可惜未給吹哨者最後申辯的機會,尤其是委員會反覆強調credit未受影響,且用了不少篇幅指筆者的研究報告尚未成熟,來支持他們尚難認定B教授剽竊的結論。但這份調查報告卻忽略了幾點:
 
  1. 如非快速發表於Gastroenterology,本團隊不見得能保住credit,甚至我們對主編剽竊(而非credit)的申訴都不能成案。
  2. 我們提的是「證明概念的病例報告」,當然不完全,儘早發表是為了拋磚引玉、引方家進一步研究,不管它多初步、多不完備,白紙黑字的原稿雖被退稿,仍然是需要受保密的「智財」。通常審稿者會被要求「此『密件』不可與他人分享或討論、審完將它銷毀」的理由在此。
  3.  
  4. 「把關者」與「投稿者」間怎能說沒有「利益衝突」?審稿者不能剽竊,對論文退稿有決定權的主編更不能剽竊;不直指學術不端、不清查是否為累犯,至少須要求B在可能涉嫌的狀況下知所進退。
不過報告結論雖說「不代表不合倫理」但說B教授誤犯科學上的「discourtesy」,已承認他「未歸功原著據為己有」的剽竊定義;此外,以此案提醒歐洲肝臟學會會員要注意「揭露、歸功」、要求歐洲肝臟學會主管擬定邀請演講者注意事項、要求J Hepatology確保投稿論文的保密等等,字裡行間都透露B教授的不是,只差沒有明言是「學術不端」而已,或許這是英文罵人不帶髒字的藝術吧!最關心此事且幫筆者修飾投訴書的L教授也說:這已是此事件所能得到的最好結果!
 

檢視臺灣學術倫理與不端


此事件的處理過程中,有不少地方值得多事之秋的臺灣學術界借鏡:
  1. 發現學術不端要保留證據勇敢揭發,不要姑息養奸;
  2. 研討會的短文或講義集,都是可引用(citable)和調查的對象,臺大學倫會「不算論文、不算抄襲」的結論站不住腳;
  3. 「揭露」與「利益迴避」是學術人的基本倫理素養,根本不需立法或規則要求;不揭露、不迴避雖未必是學術不端,但會內疚神明愧對專業。
  4. 不少期刊提醒投稿者與審稿者哪些情況要「揭露」、那些情況要「迴避」;筆者律己更嚴,以互相競爭的A、B兩藥為例,雖是只談B藥的演講或論文,筆者仍會「揭露」A藥諮詢委員身份供閱聽者判斷。又如臺灣醫學院評鑑委員會規定「半年內曾在某校有酬演講或教學者不得任評鑑該校的委員」,連區區演講費都要「利益迴避」,何況是巨額酬勞或師生、從屬關係!
  5.  
  6. 「內部調查」可以休矣,以本案為例,草草結案的J教授就被認真、嚴謹調查的「獨立委員會」狠狠打臉,當然委員也要「揭露」也要「利益迴避」。
若用以上這些的標準來檢視2017年臺大校長涉論文造假案和2018年臺大校長遴選案、抄襲(剽竊)案,思過半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