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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文字再使用」有問題嗎?文字再使用、自我抄襲兩概念之釐清
472 期
Author 作者
甘偵蓉/清華大學動力機械工程學系助理研究學者。
「文字再使用」在學界何時變成髒話或負面用詞了?就像重音唸「林老師」那樣?不論是林老師還是有文字再使用者,可能都覺得很無辜吧?
《科技報導》第467期刊登由中央研究院分子生物研究所特聘研究員孫以瀚所寫的〈論自我抄襲-重複發表、文字再使用 有無學術倫理上的處罰必要?〉,爾後本期國立宜蘭大學生物機電工程學系蔡孟利教授對於該文回應〈「文字再使用」即是學術倫理問題〉(編按:2021年3月18日已於網路刊出)。筆者相當肯定兩文對「自我抄襲」這項近年頗受關注的新興學術倫理問題之釐清與說明,惟部分論點,尤其是以「文字再使用」來部分取代自我抄襲(孫以瀚一文)或是直指涉及學術倫理問題(蔡孟利一文),覺得有商榷及釐清的必要,因此撰文回應。
「文字再使用」與「自我抄襲」的概念差異
「(自我)文字再使用」這個詞,應該是翻譯自英文的「text recycling」,儘管筆者認為中文翻譯成「內容/文本再使用」會遠比翻譯成「文字再使用」來得佳,比較能包含意指重複自己以前某些研究的背景、方法、過程、結論或相關概念說明等,而不會侷限在文字上的相同而已。但本文旨在回應前述兩文相關自我抄襲的討論,故在此沿用「文字再使用」一詞。
不過,無論是內容、文本,還是文字再使用,基本上都是對於文字使用情況的一種中性描述,就如同「重複」、「貼上」等語詞本身,並無所謂好壞或負向意涵,更無法因此就判斷有無違反學術倫理。甚至,這類語詞多少都可視為某種的言說動作(speech acts),也就是一個有包含這類語詞的句子,放在不同場合或脈絡下,就可能會有不同的意涵,而該語詞所指涉的動作是否恰當,需要有相關背景知識與脈絡才能判定。例如我今日在臉書上重貼一篇以前我在臉書寫過的東西,不論有沒有明白告知此文為本人舊作,大概都不會有人介意或覺得不恰當。
但「自我抄襲」這個語詞就不一樣,它本身即帶有負面意涵,因為「抄襲」有剽竊與偷盜之意。若以學術倫理的脈絡來說,「抄襲」跟「自我抄襲」的差別在於,前者是抄別人,後者是抄自己。而兩者都被視為有學術倫理問題,主因在於作者沒讓讀者、審查人、期刊編輯等知道有抄他人或自己文章,而讓前述人員誤以為是作者的新創之作。審查當下所提供的內容是否為新創,在競爭激烈的學界相當重要,即便文章或計畫內容本身是否有創意或學術貢獻才是期刊刊登或經費補助的評估重點,但每位受審者究竟花了多少新力氣在此次競爭事項上、並誠實以告,同樣也應在評估之列。因此,過往有人認為自我抄襲不若抄襲有受害者,是否應該視為違反學術倫理頗有疑慮,其實忽略了誠實且公平競爭,由此獲得應得的學術評價,本來就是學界行規、眾人皆肯認的價值,而「自我抄襲」有不誠實的便宜行事或走捷徑而造成競爭不公之嫌,若被視為違反學術倫理的道理正在此。
所以,自我抄襲一定有文字再使用,涉及學術倫理問題;反之不然,文字再使用則不一定是自我抄襲,也就不一定涉及學術倫理問題,自然也就不應該被視為「自我抄襲」的其中一種行為態樣(請參看孫以瀚一文,該文認為「文字再使用」相較於「重複發表」等,為自我抄襲最常見的態樣)。再者,若貿然以「文字再使用」這個語詞取代部分的「自我抄襲」之行為態樣,一方面會讓自我抄襲主要涉及的學術倫理問題模糊化;另方面,也會讓許多撰寫學術文章或研究計畫有文字再使用者,承擔不必要的焦慮,甚至被汙名化。
無適當引註的文字再使用,不一定有學術倫理問題
在釐清「文字再使用」與「自我抄襲」這兩個概念的差異後,「文字再使用」究竟何時會被視為自我抄襲而有學術倫理問題,又何時不會呢?
對於上述問題的回答,最嚴格的說法是,只要有文字再使用卻無適當引註,而讓他人誤以為當下審查的論文、計畫書或結案報告全都是新創之作,不論再使用的文字份量多少,或是否為創新核心部分,都應該視為自我抄襲(請參看蔡孟利一文)。
但這麼嚴格的定義,不只與國外或我國科技部與教育部等法規不相容,且國內外許多領域的學術期刊編輯可能也不這麼認為。最重要的是,對於部分學術領域或採取特定研究方法者,或許不甚公允。
當然,若有人使用自己已發表全文或核心的文字、研究數據、概念或觀念等,卻未適當引註,就是自我抄襲,即為學術倫理問題,應沒有疑義。又抄襲與被抄襲的文本,若都是期刊文章,就是重複發表、一稿多投或是擴增發表,不止期刊編輯都無法接受,也都被明列在教育部與科技部違反學術倫理的清單中。
因此,關鍵在於,若不是全文的文字再使用,在未適當引註的情況下,究竟會不會被視為自我抄襲?對此問題的判斷,若參考目前國內外針對期刊編輯對文字再使用的接受度所做的實證研究,筆者歸納出至少受到以下五項因素的影響:
1. 再使用的篇幅:幾句話、幾個段落、或幾個章節,基本上篇幅越多越難接受;
2. 再使用所出現的文章位置:基本上問題意識與結論的文字再使用的情況,幾乎不可能被接受,而偏量化研究的文獻回顧或方法若有部分的文字再使用,則比較能被接受甚至無妨;
3. 再使用的內容屬於相當技術性或非常一般性的程度:越屬於該領域的專業標準操作流程、常見的研究方法描述、研究對象的統計數據或特徵描述、非常一般性的資訊敘述或常識說明等,就越能被接受甚至無妨;
4. 再使用的文本性質:對於原創論文所能接受文字再使用的程度,相較於評論性的文章或科普文要來得低;
5. 判斷者的學術背景:越是量化取向、研究方法越有標準操作流程、研究領域越偏向醫工領域,文字再使用被接受的可能性越高。
這五項因素對於判定在沒有適當標註的情況下,文字再使用是否為自我抄襲,常相互有關聯,需綜合評估判斷。不過有些情況下符合單項因素,像是第1項的大篇幅文字再使用,或是第2項的在問題意識或結論之處出現文字再使用,絕大多數編輯都會認為足以認定為自我抄襲,而有學術倫理問題,不一定非得是文章創新核心部分。
有適當引註的文字再使用,有時是一種義務
近年來有學者提出,有些情況下,適當的文字再使用是必須的。
但必須留意的是,當他們指出有些情況下,作者應該甚或有責任文字再使用時,都是在有適當引註的前提下闡釋。而這些情況至少有以下四種:
1. 同一系列相關研究的背景或方法簡介、相當技術性的方法或操作流程說明、不同研究主題但相同研究樣本群的特徵說明。
若能鼓勵在這種情形下適當的自我文字再使用,將有利審查人及讀者做追蹤比較,不若目前作者常為了避免被指摘自我抄襲,會刻意以不同方式描述研究背景、方法、或樣本群特徵等。
例如,在第一篇文章中寫總共招募100人,其中男性60人、女性40人,在第二篇文章中則寫總共招募男性與女性共約百人且比例是3 : 2,或是寫本研究在納入受試者100人當中約4成是女性、6成是男性等等諸如此類的換句話說。這樣也能降低數據分散化(data fragmentation)或分段發表/切香腸式發表(salamislicing publication)等有疑義的研究行為(questionable research practices)。
2. 非英語系國家的學者發表在英語期刊上,希望自己國家的人民有機會且方便搜尋及閱讀,而將原文以自己的語言翻譯或摘寫出來,或是在英語期刊同意刊登時便詢問以雙語或多語呈現摘要的可能性。
筆者認為這點對於作為非英語系國家、學術小國、繁體文是小眾華語使用者的臺灣,尤其重要,且認為這件事不僅是每位作者對自己的期許,科技部與教育部或研究機構本身都有推動的責任。儘管目前如《科學月刊》、《科技報導》、科技部的「人文.島嶼」平臺、中研院的「研之有物」等,都致力於推動學術研究的科普化,但這與呈現經過嚴謹撰寫且同儕審查的學術文章還是有落差。後者對於想要一窺或剛進研究大門的學生尤其有幫助,也有助於提升國內學術研究的品質與風氣,更可讓華語或其他語系的學術圈有機會搜尋到臺灣學者的研究成果。
事實上挪威的國家研究倫理委員會(National Committees for Research Ethics in Norway)在2006年就要求凡是接受國家經費補助的研究者需要將發表在外語期刊的文章以挪威語再翻譯或摘寫出來。當然,為避免侵害版權,在翻譯或摘寫前應該徵得原期刊編輯的同意,且得弄清楚該期刊的版權規定是屬於金、綠、藍、黃、黑色哪個等級,若屬金、綠色以外等級,就得進一步了解文章限制公開期限(embargo period)才行。
3. 研究者曾向研究參與者、政策制定者或其他權益相關人員(stakeholder)承諾過,未來將和他們分享研究成果,以至於需要用他們所熟悉的語言或敘述方式來重述研究成果。
同樣這麼做之前,也須徵得原期刊編輯或經費輔助單位同意。
4. 研究者將一系列相關研究集結成書,或是受邀將特定研究成果收錄在主題研究論文集、科普刊物或網站等。
當然還是需要先徵求原期刊編輯的同意,只是文章若分散在不同期刊,若由研究者自己詢問頗費心力,此時或可委請成書出版的責任編輯協助溝通再使用的使用範圍等。
而上述第1項有關相當技術性或非常一般性的文字再使用,正是近年有學者提出在幾句話或少量段落重複的情況下,不應該被視為自我抄襲。
自我抄襲的認定,不需限定在已發表著作
最後,對於自我抄襲議題感興趣者,可能最關切的是在什麼情況下自我抄襲會被處罰?
依據「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簡稱科技部學倫審議要點)三(四)與「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簡稱教育部學倫處理原則)三(六)現行規定,所審查論文、計畫或報告若判定有自我抄襲之嫌,綜合來說有三項條件: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著作中的文字,且無適當引註。
但檢視科技部過往的處置,仍有針對引用自己未發表著作而被視為違反學術倫理的案例,像是受審計畫書被發現大幅引用自己過往已接受補助的計畫書或結案報告。然而,計畫書與結案報告都不是已發表著作,甚至計畫書連公開著作都不算(事實上科技部針對這類案例處理方針不一,有時候以涉及自我抄襲處置,有時候則為違反一計畫一次補助的原則)。此外,若受審案例的自我抄襲兩文皆為期刊論文的話,將會與科技部學倫審議要點三(五)、教育部學倫處理原則三(五)有關重複發表的定義相同。
暫且不論兩部會在自我抄襲與重複發表的定義上有所重疊時,可能會造成個案判斷的困擾,此情況也表示自我抄襲往往與重複發表扯上關係,且正好凸顯出此處對於自我抄襲的定義有檢討的必要。
若依照本文第一節所指出的,「文字再使用」是需要看脈絡解釋的中性詞,既不宜指稱特定違反學術倫理的行為態樣,也不宜限定「再使用文字」非屬論文核心
部分。至於另一個較常見的「重複發表」定義相對明確,光從字面理解,就有一稿被刊登在一個以上的期刊卻未告知的意涵,且重複的稿件或可能全部一樣,或可能高度類似如核心部分或多數篇幅一樣。
「自我抄襲」若參考科技部過往處罰案例及學界越來越重視的緣由,或許將定義調整為「無適當引註自己著作而有學術競爭不公、獲取不當信譽或利益之嫌」等文字,可能會比現行規定包含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著作、無適當引註等三要件來得恰當。因為「無適當引註」對應著自我抄襲中的「抄襲」有盜竊、隱匿不宣的意涵,而被抄襲的個人著作不限定在已發表著作,才能涵蓋可能抄襲未發表的結案報告與未公開的計畫書。又為了避免相關規範被無限上綱,連上課教材、演講投影片、學術論文改寫科普文等都被匡列在內,不妨將自我抄襲這種行為為何日益受到重視的成因納入考量:正是目前的學術環境競爭激烈、研究經費緊縮、學術職級與研究經費取得常互有正相關等因素堆疊下,而讓人對於自我抄襲可能造成競爭不公越感在乎而放大檢視;所以判定自我抄襲的脈絡,應該限縮在與計畫經費爭取或期刊投稿等與這類學術競爭相關且有排他性的事項上。
結語
當我們指摘某項行為違反學術倫理時,常涉及相應的處罰,或至少期待該行為應該被矯正過來,因此對相關違反學術倫理的行為指稱,最好盡可能明確,宜避免使用太過一般性的語詞,否則不但容易造成概念理解上的困難,也容易被無限上綱,動輒得咎,這是筆者為何認為不論是孫以瀚試圖以「文字再使用」來取代部分自我抄襲行為,還是蔡孟利直指「文字再使用」涉及學術倫理問題,都有商榷的空間。
綜言之,文字再使用不一定就是自我抄襲,但自我抄襲一定有文字再使用;又自我抄襲不一定是重複發表,但重複發表一定有自我抄襲。此外,有適當引註的「文字再使用」於某些情況下,不但必要,甚至應該鼓勵,這點是過去國內在談論相關議題時,多所忽略的,也是筆者回應兩文所希望強調的另一重點。
延伸閱讀
1. BioMed Central/COPE, How to deal with text recycling, https://reurl.cc/e9Q1G7
2. 林雯瑤,學術論文作者之自我抄襲:臺灣TSSCI期刊編輯的觀點,《圖書資訊學刊》,2019年。
3. Miguel Roig, Comment on Cary Moskovitz'"Text Recycling in Health Sciences Literature:A Rhetorical Perspective.", Research Integrity and Peer Review, 2017.
4. Mark Israel, Self-plagiarism? When repurposing text may be ethically justifiable.Research Ethics Monthly, 2019. https://reurl.cc/MZWqWX
5. Susanne Hall et al., Attitudes toward text recycling in academic writing across disciplines. Accountability in Research, 2018.
6. Cary Moskovitz, Text recycling in health sciences research literature: a rhetorical perspective, Research Integrity and Peer Review, 2017.
7. 薛美蓮、潘璿安、周倩,台灣研究人員學術倫理概念調查研究之初探:以科技部公布之學術抄襲、未適當引註及自我抄襲概念為例,《教育資料與圖書館學》,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