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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文字再使用」即是學術倫理問題 472 期

Author 作者 蔡孟利/國立宜蘭大學生物機電工程學系。
《科技報導》第467期,刊出中央研究院分子生物研究所特聘研究員孫以瀚所寫的〈論自我抄襲-重複發表、文字再使用有無學術倫理上的處罰必要?〉,文中有幾項論點,筆者並不認同,在此提出討論。

在逐項回應之前,筆者在此先強調,學術倫理規範的目的,是要確保科學知識的發表過程是誠實的、公正的,不要受各種狡詐手段的破壞。而誠實與公正的科學發表過程,有賴於兩個層面的努力:一是作者必須誠實地提供各種發表資料;另一則是同儕審查制度能夠確實有效的運作。因此討論學術倫理該規範那些事項,這兩個層面的運作均需要列入考慮。

「文字再使用」的爭議

未經標註出處,發表人將已發表不涉及論文創新核心部分的文字再利用的「文字再使用」是否為可以容許之行為?是否屬於學術倫理所該規範的項目?

此一討論為前文的論述重點,孫以瀚認為:

「如果所用的研究方法跟前篇論文一樣,只在文中註明出處,讀者就必須自己去找原始描述,若某些論文需要付費或訂閱,則會造成讀者的障礙。所以文字再使用在某些
狀況下可以提昇效率與精確,對作者與讀者都有益……
 
……文字再使用也許是作者偷懶,但因未涉及論文創新核心部分,不至於重複計算研究成績,應避免以違反學倫處理處之。」

筆者認為,文字要重複到多長的程度才算「再使用」是個值得討論商榷的問題,但「文字再使用」絕對不會「可以提昇效率與精確,對作者與讀者都有益」。因為在科學實務上,一篇研究論文是否值得刊登,評審的依據,完全是就該篇論文所呈現的東西來決定。論文中所寫的文字、所呈現的圖表、所使用的數據,審稿人基於信賴誠實者的原則先不加以懷疑,而只就其所敘述的思考理路、實驗設計和所呈現的成果來判斷其優劣,決定是否值得推薦給大眾參考。

所以,在論文中陳述研究背景、材料方法或是結果討論中的文字串組或段落,如果沒有加註引用來源,就把關的審稿人之角度來說,那些內容便屬於作者原創內容的一部分,這也是審稿人在判斷這篇論文原創性、新穎性的參考重點。

因此「文字再使用」或許不會誤導讀者,但絕對會影響審稿人對於該論文的原創與新穎價值之判斷,嚴重干擾同儕審查制度的進行,對學術出版的公正性產生實質的危害。是以從這個角度來看,「文字再使用」絕對是學術倫理該規範的項目。

研究計畫的引用問題

對於研究計畫書中,在研究背景方法的部分,採用相同文字。

孫以瀚在文中亦提到:「……如果只是介紹研究的背景、方法,卻硬是要求用不同方式敘述同樣的內容,是很形式主義的作法,對於提升研究水平效益不大……

…… 很多人在研究計畫中會寫先期研究結果(preliminary results)……,……如果未註明出處,因為都是自己已有的研究結果,並無重複獲取研究成績的意圖,也不至於該受處罰……」

筆者認為,研究計畫書的目的不是發表,而是獲取經費。由於經費有限而申請者眾,因此多數的研究經費申請均屬於競爭型計畫。而臺灣的科研經費多來自於公部門的補助,亦即經費的真正來源是納稅人的血汗錢,因此如何公正的分配經費,是負責計畫審查的單位首要的考慮。

同樣的,就科研實務上來說,研究計畫的優劣判斷仍是以同儕審查制度為主要方法。因此在執行上跟學術論文的審查一樣,申請計畫者必須提供誠實的內容,這是審查能否公正的重要基礎。因此,該加註的要加註,該標明引用的就標明引用,讓審查人得以有完整資訊據以判斷該計畫的原創性和新穎程度;這是申請人該盡的義務,也是責任。

研究經費的分配是否公正,關係著學術發展是否能夠順利進行,因此,有關於研究計畫書的審查,不管是文字再利用或是研究結果的再利用,均應是學術倫理需要規範的項目。

同一研究成果以不同語文發表

孫以瀚在文中提到的〈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第七點,其規定中寫道:

「同一研究成果以不同語文發表,依領域特性或可解釋為針對不同讀者群而寫,但後發表之論文應註明前文。如未註明前文,且均列於著作目錄,即顯易誤導為兩篇獨立之研究成果,使研究成果重複計算,應予避免,但此應屬學術自律範圍。」

「同一研究成果以不同語文發表」簡言之即是「翻譯」,「翻譯」的文章再發表即是一文兩投,沒有所謂的引用問題,完全是違反學術倫理的作為。此點沒有模稜兩可的空間。

結語

學術研究是一個極度強調自律的工作,因為任何事後的追究與懲處,不僅耗時耗力,而且很難彌補已發生的學術不端事件所造成的深遠影響。是以,若就輕重來說,文字再使用相較於造假、剽竊或許是情節相對較輕的學倫問題,而且是較多人會犯的過錯,但是不能以這樣的理由就認為此犯行可以就地合法。而是應該以更積極的態度宣導,讓大家對文字如何引用有更清楚的了解,把此項要求也列為自律的一部分,筆者認為這才是學術倫理教育者應該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