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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從抗疫防護箱專利爭議,看臺灣新型專利申請制度 471 期

Author 作者 許文馨/恆融智慧財產事務所專利師。
2019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疫情至今持續延燒,國際間抗疫政策仍然受到嚴峻的考驗。因應對抗COVID-19的第一線醫護人員,常暴露於病患飛沫噴濺的風險,三位臺灣醫師:邱豑慶、賴賢勇與黃志遠,協力研發拋棄式的插管防疫箱,定名為「TAIWAN BOX」。獲得屏東縣政府團隊與製造廠商協助,在進行量產後,除了能夠供應臺灣各地醫療院所,更能出口他國以幫助臺灣進行醫療外交。

抗疫防護箱的專利申請

「TAIWAN BOX」抗疫防護箱已於2020年5月6日,以三位臺灣醫師及萬久平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作為申請人,向臺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新型專利申請(專利名稱為:「快速組合防護箱」),該新型專利申請案於同年8月11日核准公告(證書號:TW M599663U)。依據新型說明書公告本的內容,醫護人員可以利用此快速組合防護箱對患者施予必要的處置,藉此有效降低醫護人員受感染的風險。

事實上,「TAIWAN BOX」並非唯一在疫情期間向智慧財產局提出專利申請、並獲准專利的防疫箱相關技術。2020年7月16日,許秉毅醫師以「醫療防護箱」為專利名稱,提出新型專利申請案,該申請案於同年10月21日核准公告(證書號:TW M602915U)。而這件「醫療防護箱」的新型專利,同樣是針對COVID-19抗疫相關醫療行為所提出的技術,且如同「TAIWAN BOX」,亦降低醫護人員與病患接觸時被感染的風險。

據此,有輿論指出以上兩件相同技術領域的抗疫防護箱技術之間,是否有抄襲的疑慮?再者,究竟為何提出相似技術保護的兩件專利申請案都能夠獲准專利而取得專利權?又這樣的新型專利權究竟該如何行使?

 

「TAIWAN BOX」獲屏東縣政府協助量產,並供應捐贈全國醫療院所。(屏東縣政府新聞稿)

專利申請類型與審查程序

首先,專利制度的主要目的,在於促進產業發展。申請人以其技術內容提出專利申請後,智慧財產局將依據專利法及相關法規對申請案進行審查。由於專利法所保護之專利標的,包括利用自然法則對現有物品或方法之「改進」,因此,除了原創的技術內容或產品可適用於專利保護;對於已存在之產品,經過功能或結構改良後而申請專利者,經審查如果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當然也可以獲准專利。據此,具有相似、或者重疊技術內容的兩件專利申請案,不無同時獲准專利的可能。

由上述專利制度的目的而論,智慧財產局在對專利申請案進行審核時,理當會針對申請案之技術與現有技術進行評估,舉例而言,智慧財產局會比較申請案與現有技術此二者間之技術差異,進而判斷申請案之技術是否符合新穎性、進步性等專利要件,作為是否准予專利的標準之一。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不同類型之專利申請案之間,在保護標的以及審查程序上仍有差異。臺灣專利的類型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設計專利,其中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都是保護「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且皆著重於功能、技術、製造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之改進,本次討論的爭議案例,即屬於新型專利。

新型專利在程序面而言,有別於發明專利需要經過實體審查,即,針對新穎性、進步性等專利要件進行審核才能夠獲准專利;新型專利在通過形式審查後,即能獲准專利而取得新型專利權。因此,新型專利在獲准專利前,智慧財產局並不會主動針對其技術內容與已公開之技術或申請在先的專利進行比較,也並未對該申請案的前述實質專利要件進行審查。

新型專利之所以有此獨特審查程序的原因包括,對於生命週期較短的產品,如技術演進快速或是市場需求多變的產品,若其專利申請的審查期間過長(以發明專利申請案而言,自申請至核准一般需兩年以上的時間),取得專利的時程往往趕不上產品推出甚至是主張權利的時程。舉例而言,有可能在專利申請案審查的期間,市場需求已改變而有更新穎的產品被研發及推出上市,此時審查中的技術已失去其經濟價值;或者是申請人因行銷策略而讓產品在專利申請後、未取得專利權的期間上市販售,產品可能遭到同業模仿而失去可能的市場或錯失商機。據此,現行僅進行形式審查、不進行實體審查即能夠獲准公告的新型專利審查程序,確實大幅縮短了審查時程。一般而言,新型專利申請案自申請至核准、公告約需3個月左右的時間。

回到抗疫箱相關專利的實際案例,兩件申請案都是新型專利,在專利審查的過程中,僅經過形式審查而未針對有關新穎性、進步性等實質的專利要件進行判斷。因此,兩者都在提出申請後2至3個月獲准專利權,表示兩者皆符合新型專利申請時的程序。換句話說,先不論技術上是否有重疊或相似處,這兩件新型申請案先後獲准專利權並未有不合理之處。

新型專利權權利的行使

由以上新型專利申請的程序衍生的問題是,既然新型專利未經過實體審查程序,由此所取得的新型專利權實際上仍存在相當的不確定性。如此一來,專利權人或是其他人,無法確定該新型專利是否確實符合專利的實質要件,而有可能發生不當行使專利權而產生權利濫用之情形。

對此,在實務上,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制度」,當一新型專利申請案公告後,任何人都可以向智慧財產局對此新型專利提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申請,請求智慧財產局就專利的實質要件進一步分析,以釐清此新型專利是否合於專利要件之疑義。

 


新型專利權實際行使前,仍建議申請專利技術報告以確定權利有效性。(123RF)

 
除此之外,雖然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並非行使新型專利權之前提要件,但仍將作為推定專利權人行使權利有無故意過失責任之認定因素之一。詳細來說,如果新型專利權人在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前提下,對他人提出警告或侵權訴訟等,一旦該新型專利日後遭到撤銷,新型專利權人原則上必須對於先前因行使新型專利權所導致他人遭受到的損害負擔賠償責任。

因此,對於新型專利權人而言,在行使權利前,建議向智慧局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以確認其權利有效性。或者是,除了新型專利權人之外,第三人也能夠針對這些新型專利提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申請,以確認其權利的範圍及有效性。然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僅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酌,若任何人認為該新型專利有不應該核准專利之事由,應依專利法的規定,另外對該新型專利提起舉發,方能撤銷該新型專利。

除此之外,更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專利權為一種排他權,雖然取得新型專利權使專利權人取得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其新型創作的權利,但並不代表「專利權人本身」實施該新型之創作時,不會侵害他人的專利權。

以抗疫箱防護案例為例,無論是「TAIWAN BOX」或是「醫療防護箱」,兩者各自在行使權利,如進行製造、販賣、使用這些抗疫箱時,除了需要確認以上實施的行為是否會侵害彼此的新型專利權以外,也需要確認以上實施的行為,是否會侵害他人的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權。

總結:新型專利制度的注意事項

當利用臺灣新型專利制度,取得新型專利權後,若考慮較為積極地行使該專利權,建議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技術報告以確認權利範圍。否則,不但所獲得之專利權是處於不穩定的狀態,後續如行使權利,還可能會發生不穩定的專利權遭撤銷時,專利權人需負擔先前因行使專利權所導致他人遭受到之損害的賠償責任。

除此之外,無論是發明、新型或是設計專利權人,在握有權利、行使權利時,還應對其相關技術的智慧財產權作全面性的調查,以避免侵害他人的智慧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