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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1那些FDA沒說的事 544 期

Author 作者 歐陽太閒/就讀美國哥倫比亞大學電機工程研究所博士班,研究領域為系統生物學、高通量定序資料分析與癌症生物標記。
《美國醫學會雜誌—內科學》(JAMA Internal Medicine)於2015年2月刊出,由紐約大學新聞研究所教授賽費(Charles Seife),對於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未充分向科學社群,揭露他們在臨床試驗調查中所發現的研究過失之報告。該報告指出,僅4%的嚴重違規(significant violations)在臨床試驗的同儕審查刊物中被提出,而其他經由這些有瑕疵的臨床試驗而得以獲准之藥物,其宣稱的療效與安全性則必須被打上問號。

新藥開發在臨床試驗期間,FDA會派官員至醫院,調查該試驗的執行是否確實依據計畫進行、是否符合試驗規範,以及病人權益是否獲得保障等事項,這些調查屬於藥物審核流程的一部分。若在調查中官員發現有違失,例如侵害病人安全、偽造數據、隱匿不良反應、違反研究計畫(protocol violations)與試驗紀錄不當等過失;情節嚴重,判定為試驗環境或執行不良(objectionable conditions or practices),甚至需要監管行動介入時,FDA會將調查與監管行動文件歸類為官方行動指示(official action indicated, OAI)。

然而過去OAI文件大多未對外公開,因此賽費教授援引資訊自由法案(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向FDA提出調閱檔案的要求;卻發現文件中的關鍵訊息,包含藥物名稱、試驗編號、參與藥廠等多被塗黑刪節,無法將文件和發表於期刊的臨床試驗結果相連結。故賽費教授帶領該所學生,藉交叉比對文件中的刪節處之前後文與相關文獻資料庫,拼湊出文件中的關鍵訊息;破譯了1998至2013年間,421份調查文件中,101個臨床試驗的關鍵訊息。其中57件已公開發表的臨床試驗,曾被FDA指出多項嚴重違失;然而與此57件試驗相關的78篇同儕審查刊物中,僅3篇述及FDA曾於調查中發現試驗執行過失,其餘已發表刊物則未遭撤回、修正或標註。


在FDA的文件中,偽造數據、偽造X光片報告與實驗室報告、試驗導致病人死亡、截肢或肝腎功能受損、試驗行為未獲監管授權的嚴重問題層出不窮。賽費教授在該報告與後續報導中提到多個案件,其中兩個規模較大的案件乃是抗凝血劑rivaroxaban(商品名:拜瑞妥,Xarelto)與apixaban(商品名:艾必克凝,Eliquis)。在FDA對rivaroxaban臨床試驗之一,RECORD 4的調查中顯示,兩個參與研究的醫生,分別涉嫌偽造資料與系統性地丟棄醫療紀錄,導致無法確知病人是否領到試驗藥物;而16個試驗場所中,有8個被發現有偽造資料、未授權揭露盲目測試的病人資料、操縱隨機化分群等過失,導致最後FDA認定整個試驗不可靠(unreliable)。但發表在重量級期刊《刺絡針》(The Lancet)上的報告,卻對這些問題隻字未提。在相關的臨床試驗RECORD 2中,10個試驗場所內的4個有類似問題,因此該藥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可能缺乏實據。然而FDA並未完整對外部審查委員會報告所有違規事項,仍於2011年核准rivaroxaban為預防深靜脈血栓(deep venous thromboembolism)之藥物。

而在對apixaban臨床試驗的調查中,FDA發現該試驗在中國的試驗場所,曾明顯竄改研究中的病歷;若去除參與該組臨床試驗的病例,則該藥物相對於常見的抗凝血藥物warfarin(商品名:歐服寧,Orfarin)的死亡率差異,即無統計顯著性。但發表在《新英格蘭醫學期刊》(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上,關於該藥顯著降低死亡率的報告,卻仍未被撤下或修正。雖然FDA曾決定延長審查,但該藥還是在2014年獲得核准。FDA的分析師曾在相關報告中,抱怨FDA缺乏透明度與處理研究違失證據的能力,導致在忽視資料品質問題的情況下核准藥物。

FDA亦發現其他形式的偽造。例如在一項治療肢體缺血(limb ischemia)的幹細胞療法臨床試驗的研究報告中,26位病人皆在接受治療後感受良好;然而FDA的調查顯示,其中一位病人在術後兩週截肢,可是這份研究報告卻未被撤回或修正。但更嚴重的問題,則是對病人生命安全的侵害。一位研究者在其參與的多項化療藥物之臨床試驗中,偽造肝腎功能的實驗室測試報告,並且給予病人超過致死劑量的藥物,導致病人死亡;該研究者被判刑事過失殺人,監禁71個月,但已出版的試驗報告中,並未提及偽造與病人死亡之原因。

為何在清楚了解這些可能損害病患與公眾權益的研究過失之情況下,FDA卻仍大多保持沉默,任由那些調查文件被埋葬在檔案室中呢?賽費教授在發表於線上雜誌Slate的報導中提到,FDA官員表示,不願主動告知公眾臨床試驗中的研究違失,是為了保障藥廠的營業秘密(confidential commercial information);也因為無立即的公共衛生風險,如果大張旗鼓的揭露研究違失,可能會引起民眾的恐慌。

然而嚴格監管臨床試驗與要求同儕審查試驗結果,其目的即是為了避免誇大療效、使有安全疑慮的藥物流入市面,以保障病人與公眾的醫療權益。從病人與公眾的立場來看,若監管單位發現試驗中的藥物,可能導致病患健康受損甚至死亡,或者查獲研究者偽造數據等情事;這時保障營業秘密與避免恐慌,就不應該成為隱蔽調查結果的理由。這個部分如果要有所改善,可能唯有透過修法,要求監管單位須將新藥臨床試驗中的研究違失,充分揭露予科學社群、臨床執業醫師、病患與大眾知道,才能確保藥物效果與安全性的科學證據之公信力。這些隱匿違失的事件雖然是美國發生的事例,但臺灣一向是以美國FDA的標準,做為具公信力的參考,因此這些案例對我們來說,也算是切身的問題。此外,臺灣這幾年也有新藥研發的工作在進行,關於藥物研發的監管審核政府單位,也要及早重視這方面的因應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