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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1立委提條文修正案科研計畫經費編科普預算 421 期

Author 作者 編輯部
【本刊訊】2016年12月29日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中,討論由立法委員黃國書等19人提案的「科學技術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三條」加入科普保障法條。

「科學技術基本法」於民國88年1月20日公布,為確立政府推動科學技術發展之基本方針與原則,以提升科學技術水準,持續經濟發展等。

根據立法院公布的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顯示,原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三條編列科學研究基金條文中並未提及「科普」預算,在修正條文中加入「⋯⋯ 由中央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於計畫編列時應納入科普推廣之規畫,計畫金額超過一億元者,科普知識推廣預算不得低於計畫金額之千分之五⋯⋯。」

根據條文說明表示,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SF)於《2006-2011五年發展策略規劃》即宣示,除增加科學與科技研發速度、範圍和影響之外,培育年輕科學人才與強化各年齡層的科學知識傳播與教化亦列為指標。而該單位於2008年針對美國國民之調查亦指出:科普之推廣在國民對科學與科技有正向觀感、且國民普遍認同科學能裨益社會但對科學理論知識認識不足。 考量臺美在科研政策之策略相似性與文化相容性,於制定技術研究發展預算之研究計畫制定時,應納入科普推廣之考量。

黃國書立委在質詢時提到,中國在2002 年已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而臺灣在法條中皆未出現科學普及等相關條文;日本在1995年也通過科普基本法,了解到研究階段與社會為密不可分,而不是到結果才與社會接觸。另外,黃國書立委還表示,美國每年編列預算,科普經費佔總經費的百分之一,而臺灣全年研究經費超過1000億元臺幣,科普預算只有將近1億元臺幣,臺灣在這個部分還有很大的成長空間。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1021號委員提案第19996號,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9/02/14/LCEWA01_090214_0021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