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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1從商業財務到遺囑財產——現代的監理科技與未來發展 426 期

Author 作者 廖世偉。張誌叡。鄭旭高
監理科技(Regtech),或稱法遵科技係利用新技術達成監理要求。常見之監理手段包含依法行政、以財權制衡政權(如立法院以預決算審議把關行政院政策)。在面對日益增長的交易資訊與規範要求,監理科技能協助監理機關更有效率處理監理事宜,降低公司與監理機關的負擔、提升遵循的有效性。以下從監理需求、監理科技現況與展望向大家分別介紹。
 

監理需求日益增加

自本世紀開始,各種商業醜聞導致投資人血本無歸,變本加厲。知名能源產業巨頭安隆公司,係一間有數十年歷史、擁有上千億美元資產的公司,卻在短短數月內股價狂瀉最終破產。因其管理階層有系統地在財務上造假,編制假的報表公諸於眾哄抬股價,利用當時美國允許公司利用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Entity, SPE),在符合某些條件下,即使持有超 過50%以上股份,具有控制力,仍得不需納入本公司對外公告之財務報表內,其人操弄會計手法,將負債丟入該些特殊目的公司,使負債消弭於本公司對外公告之財報,稱為資產負債表外交易(off-balance sheet arrangements),此法虛增本公司財務狀況,雖金玉其外,然敗絮其中。最終安隆事件催生了美國自1930年代以來最重要的法案修改之一——沙賓法(SarbanesOxley Act),美國證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要求公司在管理階層討論分析(Management’s Discussion and Analysis of Financial Condition and Results of Operations, MD&A)加強對於資產負債表外交易 (off-balance sheet arrangements)的揭露,除要求揭露該些交易之實質內容外,更對其表達方式如用語及格式(language and format)有規範,如避免使用過多專業術語,應使老嫗能解;亦有規定如應獨立表達(Separate Disclosure Sections)以凸顯其重要性等,藉此保護投資大眾、財報閱讀者。

自安隆案至去年兆豐銀行因反洗錢防制法遭紐約州金融服務署(New York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 DFS)罰57億臺幣止,全球因金融危機、商業醜聞,使受監理方金融機構面臨遵循更嚴格、繁重的報告要求;同時監理方必須查核其遵循狀況,雙方均有了如何使用監理科技更有效提升監理效能的共識基礎。


監理科技的國際與我國現況

金融穩定理事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FSB)在2016年提出對於監理金融科技的評估框架。主要包含三個層面:對創新產品或服務的界定、對個體金融穩定的影響評估、對於總體金融的影響評估等。

首先,對於創新產品或服務的界定,其評估界定之思維包含思考金融服務的本質、創新之處與相同之處、創新之處是否降低成本或優化風險控管流程。其二,對於個體金融穩定的影響評估,需評估之要素可能包含該創新對金融市場或金融服務提供者的直接影響、如其商業模式或行為方式等,而該創新是否超出現有監理之範圍、監理者是否有藉監理而套取利益等。其三,對於整體之影響評估,可供評估之判準有:該創新會使市場走向集中化、形成市場壟斷、有反托拉斯之虞、產生系統性全面性的風險嗎?在不同市場間是否影響跨境間的相互聯繫?對於市場流動性或槓桿率的影響?上述之評估框架提供我國監理參酌依據,現代的監理應為金融科技、監理科技行業的發展提供必要的發展空間與彈性,擺妥傳統法規的桎梏,如此方有利於業者嘗試新的創新產品或服務。此種精神與創新實驗機制已經體現落實在英國、新加坡、香港、澳洲等地。而我國最新修法草案亦跟進此一國際潮流,逐步實踐給予金融科技、監理科技業者必要空間嘗試的立法目的。

去年年底我國立法院財委會初審通過金融科技創新八法修正草案,決議增訂有關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機制之相關條文,該八法有銀行法、證交法、期交法、保險法、投信投顧法、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信託業法等。除修法外,更有立法。金管會將以專法形式研擬「金融科技創新試驗條例」草案。根據金管會新聞稿,該草案內容包含建立金融科技實驗機制,提供金融科技研究發展、實作之妥適環境,並對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相關之金融特許業務法律責任予以豁免及其他相關監理規範。此機制是突破的一步,有想法、有做法,有修法。透過一個個小型實驗試點,逐步擴大縱深與廣度,方能小步快跑,快速迭代。


英國金融行為監理總署(FCA)列舉了以下這些監理科技的例子:替代性報告(Alternative Reporting Methods)以不同的方式或格式提供監理所需之數據報告、線上平台(Online Platforms)及雲端運算(Cloud Computing)可降低長期資本支出且擺脫較為過時之傳統系統軟體、 共享程式(Shared Utilities),如瞭解你的客戶(Know Your Customer,KYC)做貸款徵信調查、將監理規範轉換為機器可辨識之程式語言之技術(Semantic Tech and Data Point Models)、評估特定監理對企業影響之模型(Modeling/ Visualization technology)、機器學習與認知技術(Machine Learning and Cognitive Technology)取代企業內因應監理所為之大量重複事務、風險控管與法律遵循(Risk and Compliance Monitoring)識別風險詐欺及降低誤報率、區塊鏈 (Blockchain)經加密驗證可防止竄改及提升透明度完整性而降低成本、內建法律遵循(Inbuilt Compliance)使監理規範可被程式自動適用於適當情境以提升規範遵循度及效率、系統監控(System Monitoring)透過如點擊滑鼠右鍵或鍵盤輸入等系統事件加以追蹤控制等技術。

以我國為例,傳統在民商法上的合約,在監理科技的現代,我們還需要多認識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智能合約是以區塊鏈為基礎的應用,係以按照法律或條件預先寫好的程式碼為基礎,能自動執行相應的合約條款而言。前些日子臺大舉辦年末金融科技成果發表會,以智能合約為主題而發表的項目中,「數位遺囑」頗受討論,其現場演示(Demo)透過預先寫好的程式碼,於觸發條件完成(如遺囑人死亡)時啟動完成遺囑所列事項(如財產權轉移)。


遺囑常引起紛擾,過往不論是前清康熙傳位雍正之謎,究竟是「皇位傳十四子」或是「皇位傳于四子」、抑或是國內知名集團的兄弟鬩牆,此等故事屢見不鮮,故遺囑之有效執行、爭議防杜減免、避免子孫互相攻伐應是遺囑人的心願。現行法定遺囑之種類,按我國民法第1189條:「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而同法第 1199條規定遺囑之效力發生時點:「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其餘條文並各有針對不同遺囑方式而為之相異規範。雖透過智能合約,能更有效協助遺囑的執行,然亦有許多需要更完善之處。例如程式啟動之觸發,係以遺囑人死亡為要件。那如何確保遺囑人亡歿時程式能立即知曉?是醫生開立死亡證明時立即通知?抑或與醫院之診療設備有互聯互通?然而我們可以確定的是,透過智能合約的應用,將盡可能按照遺囑人的意志,增進遺囑執行的效率。

監理科技的進展,使法律文本、判例、法條的查找彙整更自動化,讓法律工作者可以將精力專注在分析、邏輯推理與表達;言論自由的開放,使民眾在大量的社交軟體上表達自己對於政策的正反意見,而監理科技將之進行語義分析後,使候選人對其選情判斷、執政者對其政策調整更能反映民意;監理科技貌似與各行業競爭,實則是在競合中推進社會的進展。

 

監理科技的展望

傳統監理透過政治、法律、財會、審計等面向相互制衡,現代監理科技融入各項最新技術如編碼、機器學習、數據分析、區塊鏈分布式帳本、雲端運算與線上平台等,將法規範或會計準則轉換為程式語言,期能降低過往資料蒐集查找、分析處理的繁冗過程,使大量且重複性的工作得自動化,隨著金融科技的發展,政府監理科技的應運而生乃勢所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