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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1鑑識科學的利弊— 從昭雪專案談強化鑑識科學之道 572 期

Author 作者 李承龍/中央警察大學鑑識科學系、所畢業,國立清華大學生醫工程與環境科學系博士。現任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副教授、協助外交部於卡達警察學院任教。

「法律」與「科學」的思維
 

「法律人」與「科學人」的思考模式差異甚大,所謂的「科學」,講求的是能夠反覆重現相同的實驗結果,也就是條件相同的狀況下,只能有一個標準答案,其餘的都不正確;但「法律」的思維卻非如此,條件相同的狀況下,可能出現甲、乙、丙不同的學說,而每種學說都是合理的解釋,均可接受。由於這種本質的差異,「法律人」與「科學人」有時難以對話,容易造成誤解。但「鑑識科學」正是橫跨「法律」與「科學」的領域,得以明白彼此內心的想法,恰可扮演兩者溝通的橋樑,幫助彼此達成共同目標。


偵查證據與科學證據的區分

其實現場的證據可略分為「偵查證據」與「科學證據」兩種,其中「偵查證據」是在偵查階段使用的證據,而「科學證據」才是審判階段使用的證據,許多司法人員因為不清楚「偵查證據」與「科學證據」的區分,因為誤用,反而成為不幸冤獄發生的主要因素之一。舉例而言,「測謊」或「筆跡」的鑑定報告,其結論算不算是一種科學證據?這是長久以來司法人員心中的迷團,眾說紛紜,類似 的議題曾引起廣泛的討論,各界爭論不休, 因為誤解,導致誤用造成冷案或冤獄,讓許多人開始質疑鑑識科學的價值,但其判斷的標準和背後的道理卻很簡單。「科學」講求的就是能夠反覆重現的實驗結果,反之,相同的證物,卻出現不同的鑑定結論,即不符「科學」的定義,當然不能稱為「科學」證據。因此「測謊」、「筆跡」等鑑定報告,同一案件,不同鑑定單位或不同鑑定人時,曾經出現過不同結論的鑑定結果,探究其原因可歸咎於理論尚未統一或技術尚未成熟的結果,均不能稱為「科學證據」。 科學鑑定需理論統一且技術成熟的鑑定,如DNA 鑑定結 果方可稱之。但這些「測謊」、「筆跡」鑑定結果也並非一無是處,雖然不是「科學證據」,無法百分之一百的完全採信,但也有相當高比例的可信度,此類證據有其價值,在偵查犯罪上還是可以提供警察、調查官和檢察官的偵查方向,可歸類為「偵查證據」,具有犯罪偵查上的參考的價值,但身為審判的法官千萬不可將此誤當成「科學證據」盲從、盡信此類的單一證據,用來作為審判定罪的依據。因此當司法人員不懂證據種類的內涵時,太過仰賴甚至迷信這些「偵查證據」時,可能會造成更多的冤獄或各說各話的情況。
 

不能不知的鑑識科學常識

筆者多年前曾看過一則新聞報導,感觸良多:「臺中一名林姓男子遭竊,警方在現場採獲周姓男子指紋,周姓男子辯稱3年前曾到該處做遮雨棚,指紋應是當時留下,一審法官不信,依加重竊盜罪判刑6個月;但二審法官以國外文獻報告為佐證,曾有指紋遺留40年的紀錄,改判周男無罪定讞。」……【更多內容請閱讀科學月刊第57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