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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3期-藥品包裝(7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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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1專利也會過期? 剖析新藥與學名藥的智慧財產權
583 期
Author 作者
何智豊/ 輔大化學系、臺師大化學所、交大 科技法律研究所,永信藥品智慧財 產室處經理。
每次看完醫生接著到藥局領藥的時候,是否曾經注意同一種成份的藥品,可能由不同的廠商所生產,這其中有什麼差異呢?常聽說藥品有專利保護,為何有這麼多藥廠都在做相同成分的藥,難道不怕「專利侵權」?
學名藥的定義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一個基本觀念:所有申請專利的產品都有時間限制,更具體的說,任何一個「新的發明或設計」提出專利申請,經過主管機關審定、核准之後,則由專利申請日開 始起算,專利權人都可以享有20 年的專利保護。簡而言之,專利權人申 請通過之後的20 年,任何人如果想要製造或販售專利發明的相關產品,都需要經過本人的同意授權,如果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製造或販賣,則可能會觸法,也就是常聽到的「侵權」。
但是,藥品的專利保護期間則可能會 超過20 年!並不是藥品的專利相較 於其他發明享有較特別的待遇,其實,藥品專利保護制度的設計緣由,是因為藥品的開發需要經過長時間的篩選、研發及臨床試驗等複雜過程,直到實際應用上市,至少需要耗時 8~10 餘年的時間不等(圖一), 且 開發的成本依研究統計平均約需6.72 億美金,相當於200億臺幣。
高昂的研發投資成本,且需要數年之後才能知道成敗,很明顯這是高風險的投資,而且失敗的機會相當高。如果專利制度設計上,沒有提供新開發藥品一個幾乎是壟斷市場、獨佔利益的誘因,藥商將不會願意冒此風險,研發出更有效或仍無藥可用的罕見疾病新藥。
雖然專利制度使得新藥獲得更長的專利保護,但並非完全沒有限制。依臺灣現行專利法規定,從專利到期日開始起算,最多只能再另給予5年的專 利延長時間(圖二), 而實際上新藥專利可以延長的時間,則是依臨床試驗從執行到完成的時間而決定,官方會依新藥申請者所提供的資料,逐一核實計算,作為新藥因執行臨床試驗而在專利有效期間無法上市銷售的補償。
原開發廠的新藥在專利保護下,除了獨佔市場的優勢外,若想回收藥品開發時所投入的鉅額成本,想當然而藥廠對於新藥的定價通常並不太親民,甚至應該以高價來形容。就算藥物的療效對病患來說是一大福音,但相對高昂的藥價卻非政府或主管機關所樂見。……【更多內容請閱讀科學月刊第583期】